“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近年来高发的一个罪名,尤其是学生或刚出校门的青年人涉案的比例大幅增加,因此了解这个罪名就变得十分重要。本文对于这个罪的规定、实务中适用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
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本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处的“明知”既包含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要利用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也包含按照一般人的社会常识、商业惯例、技术标准等应当知道别人会拿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本文的“司法解释”部分对此有专门的论述。
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通路。常用的入网方式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如果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人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服务器托管:实践中,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很多人会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
网络存储:即区别于本地存储或实体存储,而将信息存储在网络空间(云存储,其实质是购买第三方的物理存储),常见的有百度云、阿里云、腾讯云等产品。
如果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服务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即网络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在网络犯罪中,常见的有犯罪分子使用VOIP电话实施诈骗、使用VPN技术实施犯罪活动等,都属于利用特殊的通讯传输工具实施犯罪。
广告推广:为实施犯罪的人或网站、APP等提供广告服务、推广工具等;
支付结算:为实施犯罪的人提供收款、转账、清算、结算等服务。
帮信罪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罪名,在刚开始的几年此罪一直处于“沉寂”状态,2019年11月1日,“两高”发布了关于本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后,本罪的适用被激活。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本罪: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依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
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构成本罪: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其他条件的,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此外,还有最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共同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等司法性文件对适用本罪作出了相应规定。
截至2023年3月20日,共查询到裁判文书36908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有6919个,其他情况如下图: